东京,2002年12月13日 - 韩国素湾(音译)地区法院今天就提交素湾地区法院的两件状告三星电机公司侵犯专利权案进行判决,判决佳能公司胜诉。
佳能公司提出起诉,要求禁止三星电机公司生产和销售用在激光束打印机上的光感鼓,因为该部件有两项佳能公司的专利。并且,佳能公司要求损失赔偿。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完全承认佳能公司控告三星电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申诉,并且发布判决令,禁止三星电机公司不得再从事任何被侵权光感鼓的生产和销售。此外,判决还要求三星电机公司赔偿佳能公司损失费约7亿7千万韩元(636,600美圆)。
佳能公司多年来对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从而将素湾区法院的判决看成是对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认可和对该公司长期以来所获得的技术的保护。作为该公司基本原则之一,佳能公司总是十分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当然,也希望得到其他公司对其知识产权的尊重。